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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
 

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

 

北京市第二十六(医药)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业务工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接监督、指导、管理下履行其职责。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鉴定范围与等级开展工作。

一、鉴定范围(工种):《医药商品购销员》、《中药调剂员》、《中药购销员》、《有害生物防制员》、《保健按摩师》、《中药检验工》、《中药炮制与配制工》、《中药固体制剂工》、《口腔修复工》、《医药商品储运员》

二、适应对象:从事或准备从事药品生产、药品经营及医药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。

三、申报条件:

1. 初级  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(1)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(2)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。

(3)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。

2. 中级  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(1) 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(2) 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
(3) 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。

(4) 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药学、中药学专业毕业证书。

3.高级  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2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。

3)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。

三、申报程序:

1.填写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》,同时提交:身份证复印件

(正反面,A4纸)两份;2寸蓝底免冠照片两张。

2.申报中级职业资格鉴定者,报名时须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、职业技能培训毕业证书或医药学(中药学)专业中专毕业证书原件;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的单位工作证明

3.申报高级职业资格鉴定者,报名时须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、职业技能培训毕业证书,或药学(中药学)专业大专毕业证书原件。

四、鉴定方式:

理论知识考试:闭卷笔试或机考;

技能操作考核:采用笔答和现场操作方式;

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。

五、鉴定时间:

理论知识考试: 120分钟;

技能操作考核: 90分钟。

六、鉴定收费标准:

医药商品购销员(储运):

初级230/    中级290/     高级360/

中药调剂员 

初级290/     中级250/     高级280/

有害生物防制员:

初级290/     中级350/      高级420/

中药检验工:

初级290/     中级350/      高级420/

中药购销员:

初级160/    中级190/     高级220/

保健按摩师:

初级260/     中级320/      高级390/

注:此收费标准自201491日起执行。

 

(2015/3/16 17:15:17      阅读10253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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